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中心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追求学术卓越,弘扬学术道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开展工作,努力促进中心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成员和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名单由依托单位提出,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中心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受教育厅委托,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经超过半数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2020年1月1日
附学术委员会名单:
主任:吕文亮
副主任:冯占春,官翠玲
委员:毛宗福,方鹏骞,李瑞锋,丰志培
秘书: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