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条 性质 本中心是依托湖北中医药大学建设的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它以湖北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人文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人员为主,由药学院、临床医学院、基础医学院与外语学院参与,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协作组成;是多学科交叉,产、学、研一体化,以中医药发展研究为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基地;该中心既是中医药发展研究、学术交流和提供资料信息的重要基地,又是中医药发展研究的人才库及人才培养基地,还是中医药发展研究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三条 宗旨 将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在中医药服务体系研究、中医药产业与发展研究、中医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这三个研究方向上,通过承担研究项目、组织课题攻关等,产生研究成果,使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将中心建设成为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省级人文社科基地;跟踪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加强学科建设,设立国内外著名学者客座教授职位,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开展学科前沿知识培训等,培养一支在全国中医药发展学界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队伍,使本中心成为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开展学术交流,使本中心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的重要基地;面向各级政府、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企业和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能力,使本中心整体科研水平、参与重大决策问题的能力在国内中医药学界有较高声誉;建立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使本中心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领导机构 本中心受湖北省教育厅及湖北中医药大学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 湖北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研究项目、组织课题攻关,研究范围包括:
1、中医药服务体系。
2、中医药产业与发展。
3、中医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二、加强学科建设,培养、培训人才
1、跟踪本学科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增加中医药发展学科的深度。
2、以中医药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信息学等为依托,开展跨学科交叉整合研究,拓展中医药发展学科的广度和研究领域。
3、设立国内外著名学者客座教授职位。
4、依托相关博士点和硕士点培养高层次人才,并充分利用其他多种办学形式开展学科前沿知识培训。
三、进行学术交流、开展情报资料信息和实验服务
1、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积极举办全国性中医药发展论坛,另外,不定期邀请国内外同行讲学。
2、建立和更新图书资料信息网络,提供图书资料与情报信息的网络服务。
3、开展构建和谐医患、解决医疗纠纷的服务。
4、开展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经营管理策划服务。
四、承担应用研究课题,参与重大决策,开展咨询服务
1、主动承担中医药发展各相关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
2、通过投竞标方式获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研究和工作课题。
3、广泛开展横向合作研究。通过对外招标方式,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
4、积极派驻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为中医医院、中医药企业和其他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主要研究方向:
1、中医药服务体系研究。
2、中医药产业与发展研究。
3、中医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
第八条 本中心下设如下子机构:
1、中医药服务体系研究室,主要立足中医药服务发展的现状,从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出发,结合卫生政策、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完善和促进中医药服务体系、服务功能和政策体系建设为研究目标。
2、中医药产业与发展研究室,立足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目标,结合中医药学、经济学、管理学、信息学与法学等理论,以中医药产业与发展为研究对象。
3、中医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室,主要依托我校丰富的中医药人才培养经验,立足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结合研究团队深厚的教育学、管理学、中医药学研究背景,以中医药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为研究对象。
第九条 基地主任的聘任。本中心设主任1人,由湖北中医药大学任命。聘任双方需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合同须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聘期一届为3年,可连续聘任。受聘者不得超过57周岁。对任期内连续外出6个月以上的基地主任,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全面实施中心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向社会渠道投标获得科研项目的标书,筹集和批准使用基地的经费。
4、负责向学校科技处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的设立。
1、学术委员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
(3)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
(4)审定向社会投标获取研究课题的标书,制定中心对外招标研究课题的文件。
(5)评审本中心的研究项目。
(6)负责重点成果的评议工作。
(7)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2、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基地提出,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4、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中心应将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除首先致力于争取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省教育厅委托的重大项目外,还应积极从国内外承揽研究课题,每年制定重点研究项目。中心由学校拨专款每年设立若干研究项目,面向全国或全省招标,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的管理。按《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湖北中医药大学相关科研管理的规定、《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由本中心经费资助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等,其第一完成单位须为本中心,成果须注明“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基金资助”字样。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经费来源:
1、湖北中医药大学每年拨专款,用于该中心学科建设;在中心的三年建设周期内学校承担中心日常行政性开支、经常性经费、来自省教育厅基地建设所规定学校的配套经费。
2、争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基金会向本中心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3、国内外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及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筹集与使用另按中心的经费使用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湖北中医药大学财务处须对中心的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建帐和核算。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工作简报制度 工作简报每季度发布一期。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包括学术委员会会议摘要、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中心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报告。
4、其它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管理 全国性学术会议正式开会前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备案报告。告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会议主要议题、征文方式、预期会议到会人数、经费的分项预算、会议成果传播方式。国际性学术会议按规定向学校外事管理部门报批。
第二十一条 统计年报 由中心主任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如实编制统计年报。
第七章 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到著名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和访问学者;鼓励研究人员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参加有影响的学术会议和学术团体,积极申报和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和成果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