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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5-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 的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高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全面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集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学术高地,是组织和开展高水平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的创新平台,是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引领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主力阵营,是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面向需求、问题导向,布局唯一、水平一流,绩效优先、动态管理”的建设方式,着力构建人文社科创新平台体系。培育并支持一批重点研究基地进入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鼓励高校培育建设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支持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联合共建重点研究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省教育厅和依托单位共建、以依托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七条 省教育厅是重点研究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立项、检查评估和监督指导。  

(三)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委托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召开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会议,开展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培训等。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推进落实。  

(三)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定期检查考核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考核标准。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酌情予以调整。依托单位解聘或变更基地主任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落实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三)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和咨询机构。  

(一)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受教育厅委托,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二)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能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名单由依托单位提出,报省教育厅审核。  

(三)工作程序: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全员聘用制,由主任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可根据重点研究基地需求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将科学研究与教育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项目与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和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必须设立基地项目公开招标,并积极承揽国内外其他重大研究课题。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各重点研究基地要制定科研项目规划,并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项目应由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招标,并由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或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国家重大需求,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向省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送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并注意收集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重点研究基地实施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围绕湖北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实践提供智力支撑的战略研究。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全称为“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大学XX研究中心、所、院,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为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of Hubei Province);第二署名单位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或显著位置注明由该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Hubei Province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将不视为该重点研究基地成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运转需要,并将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省教育厅对立项建设期内的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一定的建设运行资助经费,实行动态拨款,根据每年度的绩效评价情况决定下一年度的拨款额度,依托单位需以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投入。共建重点研究基地的各方投入经费应在共建协议中明确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向重点研究基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资料建设、学术期刊、网络和数据库建设以及日常办公等。主要包括团队建设费、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人才培养费、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费、日常运行管理费等费用。  

(一)团队建设费。包括人才引进费(引进高水平人才的工资性费用、一次性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费等)、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二)人员经费。  

1、岗位津贴。是指根据重点研究基地岗位要求聘用专、兼职人员发生的岗位津贴费用。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岗位津贴的,可选择在原岗位或重点研究基地列支,但不得重复列支。  

2、绩效奖励。是指重点研究基地根据聘用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费用。  

3、人员工资。是指重点研究基地聘用全职人员的工资性费用。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本人已有工资性收入的,其工资性收入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专项资金中重复列支。  

4、劳务费。是指在重点研究基地开展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专家咨询费等劳务性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方向相关的,需要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人才培养费。是指重点研究基地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资助研究生、本科生海外访学、联合培养等费用。  

(五)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重点研究基地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重点研究基地讲学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日常运行管理费。是指重点研究基地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等。重点研究基地投入经费的10%可由研究基地主要负责人、5%可由依托单位基地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费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重点研究基地实施的战略研究计划项目采取择优资助方式,按照省教育厅科研计划资助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使用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必须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单独建帐,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统一造册登记,纳入依托单位财产管理。  

   

第六章 条件建设、学术交流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计算机软硬件、仪器设备等。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学术交流平台网站建设,应有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确保网站内容丰富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建立与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加强基础性研究资源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定期主办高水平学术会议。会议应勤俭节约,遵守相关财经纪律,并注重提高会议实效。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可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依托单位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在相关财经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其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留作发展资金使用。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档案等。  

   

第七章 验收、运行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估评价工作以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学术队伍引进和培养情况。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学术性和影响力,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二条 验收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满后组织验收评估。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在经过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估,整改期限不超过三年,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序列。  

第三十三条 运行评估。正式运行后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在经过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估,整改期限不超过两年,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序列。  

第三十四条 评估程序为:  

(一)学校自评。参评重点研究基地根据本办法和评估工作具体安排,认真开展自我评估,形成综合性的《自评报告》。  

(二)专家评价。省教育厅组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通讯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对重点研究基地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价结论。  

(三)结论发布。省教育厅对评估报告和结论进行审议后予以正式公布,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三十五条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省教育厅根据省财政部门要求,每年对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重点研究基地应于每年4月前对上年度获得省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评价表》(另发),并将结果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形成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各基地下年度经费预算,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将直接不再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序列,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